2008年2月28日 星期四

地下室停車位可以外賣或外租嗎?

本社區之停車位,可否給其他社區住戶購買或租用呢?

停車位可以出售或設定約定專用權予非本社區之住戶,應依停車位產權登記情形有所不同;出租則不受此限制。

產權登記為「共用」或「專有」,決定是否可以外賣

  • 若該停車位為發法定停車空間,產權登記為社區之共用部分,依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亦即必須是同ㄧ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始能取得該公寓大廈法定停車空間之所有權及約定專用權,故其他公寓大廈住戶不得購買該停車位,亦不能取得約定專用權。
  • 若該停車位登記為住戶之專有部份,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及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份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只有在不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情形下,該屬專有部份之停車位應可出租或出售任何第三人。
  • 至於出租部份,如屬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權人,尚無法令限制其出租與第三人之規定,且所有權人及約定專用權人應得自由行使該車位之「收益權」;故於出租之情形,應可以出租其他社區之住戶,但應遵守該社區之使用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參照)。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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