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可否以「規約」限制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出讓予非社區之住戶?
A: 按人民「財產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非經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法定停車位」之所以轉讓受限,乃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惟該條只限制「法定停車位」之轉讓,而未限制「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之轉讓,「獎勵停車位」及「增設停車位」所有權之處分、收益權利既法無明文限制,則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之「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上開車位所有人不能將車位出讓予非社區之住戶,依法無據,應不生效力。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可否以規約限制獎勵及增設停車位出讓給非社區之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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