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 星期四

地下室停車位一定得移轉給同社區之住戶嗎?

Q: 有其他社區的住戶想買本社區的車位,管委會貼出公告表示A部分的車位只能由本社區住戶購買,但B和C部分就可以外賣,究竟是為什麼?

A: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亦為「住戶」,因此,在公寓大廈社區中取得停車位所有權者,不論停車位性質為何,都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稱的「住戶」。

★三種車位承購戶身分條件有別

ㄧ般而言,公寓大廈社區中設置之停車位種類可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及,「自行增設停車位」三種。法定停車位,是依《都是計畫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付設之停車位,其並無獨立產權,而是以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配給各區分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份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不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予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因此,法定停車空間需隨同建築物之專有部分ㄧ併移轉,不能單獨出售,但可以依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在規約中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

  獎勵增設停車位,是指起造人依據各地方主管機關為增加公眾停車空間所制定之獎勵設置停車位要點而增加設置的停車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做為主建物登記,並且可以單獨出售,所以獎勵增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及其買受人,不以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限。

 自行增設停車位,是指起造人在法律規定應留設的法定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以外另行劃設的停車位。自行增設之停車位同樣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即可以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做為主建物登記,並且可以單獨出售,所以自行增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也不以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限。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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