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阿強開設手工停車場,生意非常好,為了讓洗好的車有停放的地方,阿強將洗車廠旁的空地當成私人臨時收費停車場,供附近店家來客暫時停車之用。試問,阿強的行為觸法嗎?
A: ★何謂「竊佔罪」?
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竊佔罪。所謂「竊佔」他人不動產,係指違反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復依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以上第七三七四號判例見解,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犯罪即為成立;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的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典型的竊佔行為,例如佔用他人的土地蓋建築物之類的行為。
★占用道路或公用停車格作為私有
有些商店或住戶,會把店面或住處旁的道路或停車空地當成私人停車位,最常見的就是一樓住戶以各種物品,例如鐵架、花盆、「禁止停車」告示牌、混凝土鐵桶等放在道路邊或公用停車格,而將所占用的道路做為私人停車位,或占用公用停車位作為私用而禁止他人停放,這樣的行為是否成立竊占罪?
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認為,若行為人單純將位固定之物品(如花盆、椅子)放置在道路邊占用停車位,似乎未涉有竊占罪嫌,惟個案之情形是否成罪,仍應由司法機關是具體個案發生之情況詳為認定。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及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ㄧ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緩。」因此,店家若將自己之鐵架、花盆、「禁止停車」告示牌、混凝土鐵桶等放在店門口之道路上妨礙交通,便可能受到本條罰緩的處分。
但是如果情形誇張到將伸縮棚架放置路邊,當起私人停車庫之用,實務上則認為,在路邊撘蓋可以摺疊或伸縮的活動車棚,如係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的某個位置,設置者便有將該部分道路用地至於 自己實力支配下以圖不法利益之意,自應構成竊佔罪(台灣高檢署法律座談會參照)。
★問題解說
就本案例而言,阿強為了生意之便,將洗車場旁的空地據為己用,甚至供人停車以收取費用,其主觀上即具有為圖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犯意,而客觀上有占用他人土地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占據空地開設臨時收費停車場,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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