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寓大廈停車位的種類及其規格有哪些?為什麼有的停車位大,有的小?有的可以外賣,有的卻不行?
A: 公寓大廈的住戶常為停車位的問題感到困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均有規範,住戶自應注意。
首先應明白停車位的種類有室內停車位、室外停車位之分;有建築物停車位、停車場之分;有平面停車位、機械停車位之分;更有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之分。
★ 法定、增設、獎勵停車位之意義、規格及使用限制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所附建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則是由起造人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至於獎勵停車位,則是依政府鼓勵增設停車位空間所制定的辦法所增設供公眾使用的停車位。
其次,應注意建築法規對於各種車位在設置數量、規格上的要求。法定停車空間的設置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又依同法規第五十九條之ㄧ第四款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停車空間的長度、寬度則依「平面停車位」及「機械停車位」而有不同,前者每個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但設置於室內的停車位,其二分之ㄧ之車位數,每個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後者每個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參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而其長度、寬度均不得再寬減(參見內政部營建署(81)營屬建字第一六四五八號函)。
再者,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及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及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有何不同?
至於「獎勵停車位」,其法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即:「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內政部也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日以台(85)內營字第八四八O四五號函說明「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的不同及其使用上的相關問題,要言之,有下述三點: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增設停車空間」,揆其意旨是為增加停車位的供給,協助解決停車問題,有別於同編第五十九條設置的「法定停車空間」。
二、「獎勵停車位」的使用,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也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三、為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維護購置所有權人的權益,且提高其使用效益,並維護公共安全,依規定設置「獎勵停車位」時,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2008年3月28日 星期五
公寓大廈停車位的種類及其規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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