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7日 星期四

建商留設的五個公有車位,其收取的租金應歸屬公共基金或管理基金?

Q: 大樓地下室由建商所留下的五個車位已屬公有車位, 對此車位所收取的租金應屬公共基金或管理基金?

A: 大樓地下室由建商所留下之車位若已屬公有車位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其出租,則對此車位所收取之租金,應歸入公共基金。惟須注意的是,該車位因出租所得之租金,如該車位僅租予同大樓業主停車之用而未對外出租者,該租金免徵營業稅;反之,該車位若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而按期收費者,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七六OO七一九九四號函參照)。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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