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社區地下停車場有非住戶或訪客車輛違規停放,可否逕行施吊?

Q: 社區地下停車場內停放非住戶或訪客的車輛,影響車輛進出,可否逕行施吊?

A: 社區地下停車場多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所謂「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可知住戶在使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時,也必須遵守社區的相關規定,有些社區為了停車問題,常訂有「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住戶自應遵守。

  ★將違規車輛直接施吊,須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事由

  然如有非住戶或訪客在地下室停車場違規停放車輛,又該如何處理?由於地下室停車場涉及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非住戶或訪客於使用地下室停車場時,必須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且須受社區管理規定的規範。如未獲准許而為使用,自已構成「侵權行為」(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被害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長期占用,更涉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占罪」。

  至若有車輛違規停放,管委會所聘任的管理員能否直接將之拖吊?如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參見《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的情事,自可加以拖吊,俾維自身權益!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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