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區一住戶的車子在地下停車場被偷,而停車場的錄影監視器竟然是壞的,該住戶認為管委會未善盡管理人之責,故向管理會理論、要求賠償,管委會不理,可以嗎?管委會應該賠償嗎?
A: 首先,管理委員會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雖有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惟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力能力,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無賠償義務可言。本案例所探討著,應係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對於社區住戶是否應負善良管理者責任之問題。
★ 錄影監視器功能是否正常,未必為管理委員之責任
查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受任人(即管理委員)之責任,應是其提供勞務是否受到對價,及委任關係係屬有償或無償而定。按《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準此,管理委員未受有報酬者,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ㄧ之注意義務,即「具體經過失」責任;受有報酬者,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抽象清過失」責任。由於管理委員係由社區住戶擔任,多屬義務提供服務性質,而未受有報酬,且通常將實際管理維護工作委任專業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僱傭管理服務人員為之,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所規範之情形,故本題中有關停車場錄影監視器之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屬管理委員之責任範圍,恐有疑義。
另外,住戶汽車被竊與停車場錄影監視器故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雖有疑問,惟停車場錄影監視器故障,致使住戶難以追回其被竊之車輛,似得認定。
出處來源:停車位權益(李永然著)
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停車場監視器壞掉,而住戶車子被偷,可歸責於管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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